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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条形码管理办法详解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4-09-05 08:2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义市商品条形码管理,保证条形码质量,加快郑州条形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巩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 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形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市商品条形码工作。各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形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巩义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形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形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形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一条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形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形码。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条形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具有保证商品条形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具有健全的商品条形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具有商品条形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形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形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形码的商品。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形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

第十七条 生产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形码的,由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商品条形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的,由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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