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4-08-21 08: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义市商品条码管理,确保商品条码质量,促进郑州条码的广泛应用,推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巩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涵盖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 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和监督,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巩义市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需办理续展手续。
第八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九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条 系统成员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在编制完成后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许可证和技术设备,确保印刷质量。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或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不得经销未经核准注册或伪造的商品条码商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刷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编码分支机构应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编码设计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转让厂商识别代码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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