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3-09-18 08:26: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郑州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形码只是一种监视从生产到消费者销售的信息的手段。这是一种图形标识符,它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为信息组的表达指定不同的宽度、不同的黑条和间隙,常见的条形码是由一条黑条和一条白带(空白)组成的平行线图案差别很大是的。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型企业,必须接受该商品为零售商品,并在进入市场前要求该商品的外包装有条形码。
将产品和企业数据转换为简明统一的标准化信息,促进贸易伙伴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确保供应链中信息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贸易商寻找、获取和整理产品信息。
郑州条码是从数据库中获取详细数据的关键。所有生命适用于跨越国界的区域。识别组织的任何位置,并使用这些代码来监控货物的正确位置;条形码是商品进入超市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和投放市场自动化的前提,也是生产厂家及时适应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每项产品被推出以前,都有其固定的一套制作标准和模式,商品编码也不例外。商品编码编制必须要遵从三大原则:
一、独一性
独一性准则是制作产品编码的前提,也是其核心的准则。在行业POS智能总结系统中,两种不同的产品必须要通过独一的郑州条码来区分,如果不同产品使用的却是同一个条码,后果会是会导致产品信息的混乱,同时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违法销售行为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不同的产品应该分配有唯一的、独立的商品编码,普遍形式一样的产品可视为一种产品,否则,则须分别被视作不同的产品而定。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产品的普遍特征是区分不同产品的主要依据,如果产品需要确定价格,则往往要依靠这个来判断,所以这个因素具有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它和其他普遍的特征分开理解,比如说体积、净重等。要让这些特征和产品的形式合并出现,就需要配合编码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如果产品的普遍特征被确定下来了,此后由于生产等环节,产品的一个基本因素发生改变,这样产品原有的编码也应该随着改变,只有这样,才符合独一性的准则,商品的信息才会更加准确。
二、稳固性
稳固性准则是对独一性原则的巩固,简单的说,只要产品的普遍特征没出现改变,那么,条码就不需要作出更改。对于同一种类型的产品项目,不论生产模式如何,产品的编码都是一样的,不能随意改变。拿最坏的打算来分析,就算该产品停产,不再供应市场,原本用于产品身上的编码也不能立即使用到其他产品的身上,因为数据库还存有这款商品的所有识别知识,要解除这个编码,起码必须要花费两三年的时间。
三、无定义性
无定义性准则关乎到商品的信息安全问题。它是指裸露出的编码中的任何字母都不具备与产那篇本身相关的任何信息。一旦违反这个原则,编码机会容易被丢失,因此,厂家在设计编码的时候,最好是选择那些不具备任何定义内容的编码。对于一些特殊或者指定的产品,在流通环节中需要识别出其制作日期或者生产源地等一些基本的信息,则可以使用特定的标识来标明,以满足工作的需求。
以上三点,都是商品条码变质的三个要点,希望制作方能够严谨遵从,让条码造福市场。
商品郑州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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