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7732605906

郑州华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郑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新郑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3-02-21 08:36:51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郑州条形码符号的质量检验技术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最初并没有专门的条码检测设备,条码质量的评定是通过采用通用设备来完成的。我们知道,条码是由深色条和浅色空组合起来的图形符号,条码的质量参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条码的尺寸参数,另一类则为条码符号的反射率参数。这两种参数在条码技术规范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条码符号的这两种参数采用通用的反射率测量仪器及测长显微镜进行测量,这可以说是条码检测技术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最初,这种检测方法中所有的测量都是非自动化的,由于条码的条空太多,测量和根据条空判定被测条码条空编码是否正确非常麻烦,另外,人为因素也严重影响了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

从70年代中期以后,条码符号质量的评价都是用条码检测的专用仪器——条码检测仪来进行测试,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检测方法。条码检测仪的出现使得条码检测的效率大大提高,符号经过条码检测仪扫描后,马上就可以得到检验结果,性能全面的检测仪还能打印出列有详细质量参数值的质量检测结果,这就使得印刷企业能够根据检验结果调整印刷设备,充分发挥印刷设备的潜能,从而提高条码符号的印制质量。

经过长期实践,人们发现基于条码符号技术规范基础上的检验方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1)由于用该质量检验方法评价一个条码符号时只有一个单一的阈值,即是否符合标准,但不同的条码识读设备采用不同的光学结构、译码算法,在识读条码符号时具有不同的识读能力。单一的判定与多种识读设备和识读环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有些被传统方法判定为不合格的条码,却能够被正确识读。(2)在该检验方法中,条码的质量判定仅仅基于一次条码扫描所测出的质量参数。由于条码符号在高度方向存在信息的冗余,基于一个位置的一次扫描得出的数据不能够全面反映条码符号的整体质量。(3)对商品条码或128条码等来说,测量条码中条的尺寸意义不是很大,因为这些条码的译码是根据相似边的尺寸来进行的,条的整体增宽或减小对相似边的尺寸没有影响。(4)这种方法对条码的反射率要求方面存在疏漏,如它没有规定条码中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的测量位置,这就会导致不同仪器测出不同的结果,由此而产生了许多条码质量判定方面的商业纠纷。

上述因素导致了用该种方法检验的结果和扫描识读性能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并由此导致顾客退货的现象增多。为此,80年代后,人们开始设法对条码的检验方法进行改进。从事条码技术和应用行业的专家对各种类型的条码识读系统进行了大量的识读测试,最后得出了一个评价条码符号综合质量等级的方法,即“反射率曲线分析法”,也简称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该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条码符号在识读过程中的性能,并能够克服使用传统方法所产生的缺陷。1990年,美国首先用该方法评价条码质量,并制定了相应的美国国家标准ANSIX3.182-1990《条码印制质量指南》,综合分级方法根据对条码进行扫描所得出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个质量参数,并按实际识读的要求综合评定条码的质量和分级。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97年批准的欧洲标准EN1635-1997《条码检测规范》、200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批准的标准ISO/IEC15416-2000《条码印制质量检测规范》中都采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我国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2904-1998《商品条码》中也应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的部分原理。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研究与条码质量相关的其它标准,如条码制版软件技术规范,条码检测仪测试规范,条码识读设备性能测试规范等等。主要的几种条码符号如39条码、UCC/EAN-128条码等,在其符号标准中也纷纷采用综合分级检验的质量分析和评价方法。相对于这一新的方法,以前的条码质量检验方法被称为传统的检验方法。

郑州条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候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

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

条形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上已广泛用于各类商品,为商贸活动和商品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1988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条形码也在我国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在出版物上的应用,1991年4月,我国被正式接纳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成员,商品郑州条码前缀码代号是“690”。条形码也叫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宽度不同、黑白相间、平行相邻的线条组成,并配有相对应字符组成的码记,用来表示一定的信息。条形码的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的含义:条,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即黑色或彩色条纹部分;空,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即白色或无色条纹部分。条形码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给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这个代码包括了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

一、条形码的使用功能(一)自动进行阅读识别。只要用扫描阅读器扫过条形码的标签,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进行阅读识别,确定商品的代码,然后找定价、做累计等,进行汇总结算,输出总金额。具有快速、准确的特点。(二)能对商品销售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有利于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将销售信息反馈给生产单位,缩小产、供、销之间信息传递的时空差。

二、EAN商品条形码EAN即欧洲物品编码的缩写,也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简称。参加协会的成员国(或地区),称为EAN成员国(或地区),并分别规定了EAN条形码的代码,EAN条形码是通用商品条码。EAN条形编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2位数字中前三位为前缀号,中间四位为制造商代码,代表一个企业,后五位为产品代码。

三、出版物上的条形码使用出版物使用条码的码是EAN13位码。ISBN系统图书专用条码的前缀码是“978”,1SBN系统期刊条码的前缀码是“977”。出版物条码一般印刷在图书(期刊)的封底(或护封)左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根据需要将条码印在书封二左下角,书脊在右时,一般应将条码印在封底(或护封)右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将条码印在封二右上角。

四、出版物使用条形码的作用

(一)有利于出版发行部门建立全国范围的发行信息网络。(二)有利于出版单位及时掌握销售信息,了解销售趋势,改善经营管理。(三)有利于增强出版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四)有利于图书馆对出版物进行计算机管理。(五)为出版管理机构提供了加强对出版物管理的技术手段。(六)有利于遏制非法出版活动。(七)有利于书店门市POS销售网络管理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郑州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版权所有:郑州华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