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2-09-09 08:06: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郑州条形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形码代码的编制原则:
唯一性:同种规格同种产品对应同一个产品代码,同种产品不同规格应对应不同的产品代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如:重量、包装、规格、气味、颜色、形状等等,赋予不同的商品代码。
永久性:产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再更改,并且是终身的。当此种产品不再生产时,其对应的产品代码只能搁置起来,不得重复起用再分配给其它的商品。
无含义:为了保证代码有足够的容量以适应产品频繁的更新换代的需要,最好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商品号是依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单位,分别由申请厂商自由设定,其郑州条形码编号基本设定原则如下:
1、食品、杂货类可依下列情形,分别设定不同之商品条形码的代号:(1)商品名称不同时;(2)售价不同时,如10元,20元等;(3)容量或重量不同时,如100克、200克等;(4)包装形式不同时,如罐装、瓶装、袋装等;(5)零售单位不同时,如一个,2个、半打、1打等;(6)原料或品质不同时;如同为咖啡但其产地不同;(7)大小不同时,如大、中、小号等;(8)同为成套商品,但组成的商品不同或售价不同时。
2、衣料、服装业可以下列情形,分别设定商品条码代码:(1)品牌不同的商品(2)出厂厂名不同的商品(3)售价不同的商品(4)质料不同的商品,如100%纯棉,50%含棉;(5)零售单位不同的商品,如1件装,1打装;(6)尺码不同的商品,如XL(特大)、L(大)、M(中)、S(小)等;(7)组合商品其价格或组合方式不同的商品。
3、新号码与旧号码若为新上市的商品,应使用新商品条形码;而已编列号码的旧商品,若其包装或容量等改变时,也应重新设定新号码。其有关之设定原则整理。
4、促销商品的商品代码制造商可发售商为了达到销售目标,常采用各种促销活动。促销旧商品,可沿用旧商品条码编码,促销新商品时,则用新号码
郑州条形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候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
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
郑州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载体,是以机器可识读的形式表示数据的手段。GS1系统的数据载体主要有EAN/UPC码制系列条码、ITF-14、GS1-128条码、GS1DataBar、GS1DataMatrix、GS1QR、复合码等,其中GS1DataBar条码更适合标记细小及难以标记的产品,如散装产品的标记,可储存包括重量、价格等信息。本文将从GS1DataBar条码类型、特征、印刷质量等级和码制选择等方面对GS1DataBar进行介绍,引导商超等相关利益方正确认识和使用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原RSS)是GS1系统中数据载体的一种,共有三类不同的条码类型,共七个条码符号,其中两类结构的GS1DataBar条码能够满足不同应用要求的多种形式。
GS1DataBar条码类型
第一类GS1DataBar条码,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进行编码,它有四种形式,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以及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是为全方位扫描器识读而设计的。
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是将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高度减小的形式,主要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读的小项目设计,
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高度减小的两行模式,主要应用于当普通条码过宽时,它可以在两行中进行层排使用,它主要适于小项目标识的截短形式,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器识别的小项目设计的,
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完全高度的两行模式,是为全方位扫描识读而设计的,
第二类GS1DataBar条码为限定式GS1DataBar,限定式GS1DataBar也是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的编码。AI(01)后的编码是建立在GTIN-12、GTIN-13和GTIN-14数据结构基础上的,限定式GS1DataBar使用GTIN-14编码结构时,只允许指示符的值为1,即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AI(01)后的第1位数字一定为0或1。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用于不能在全方位扫描环境中扫描的小项目,如果需要使用GTIN-14编码且指示符数值大于1时,则必须使用第一种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
第三类GS1DataBar为扩展式GS1DataBar,长度可变,能够对74个数字字符或41个字母字符进行编码,它又分扩展式GS1Databar和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能够将GS1系统项目主标识和诸如重量以及有效期的附加AI进行编码,适用于全方位扫描器扫描。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是为了POS系统和其他应用中项目的主要数据和补充数据的编码而设计的,除了具有和GS1-128条码相同的能力外,还设计用于全方位槽口扫描器扫描。(01)表示变量时必须以指示符数值9开始,GTIN后跟着表示重量的AI(3202),表示计量单位为英镑,重量1.5英镑。关于应用标识符的标准,见GB/T16986-2009《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尤其适合用于重量可变的商品,容易变质的商品,可追踪的零售商品和优惠劵等。
GS1DataBar条码特征
GS1DataBar条码两端的保护符各由一个条/空对或一个空/条对应两个单模块单元组成。GS1DataBar条码不需要空白区,条码尺寸更小,能够承载的信息量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更多,第三类GS1DataBar条码还可以根据需要承载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附加信息。GS1DataBar能够满足小型商品、不定量商品销售、追溯等需求,GS1DataBar条码的尺寸规格、适用领域、承载信息等特征。
国际标准ISO/IEC15416《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条码印刷质量检验规范线性符号》规定了对GS1DataBar符号系列进行测量和分级的方法。ISO/IEC15416印刷质量规范在功能上与旧的ANSI和CEN印刷质量规范是等同的,印刷质量等级由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包括质量等级、测量孔径和测量所使用的光的波长。对于大多数情况下,GS1DataBar符号的最低质量等级为:1.5/06/660。其中1.5是整个符号的质量等级,06是测量孔径参考号,660是测量光波长。
除了最低印刷质量等级外,所有行分隔符中的元素都应清晰可辨。
GS1DataBar码制选择建议
实际应用中,使用全方位槽式扫描器进行条码扫描,可以考虑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如果只对AI(01)编码,应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或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条码的选择取决于条码区域的高宽比。
如果需要使用应用标识符AI,或主标识符是除AI(01)以外的其他AI,那么应使用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其选择取决于打印头的宽度或符号的可用区域。
如果GS1DataBar用于小项目上,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别,那么应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不能用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编码,否则必须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GS1DataBar中面积最小的条码,但是它的行的高度非常小,很难扫描,不能用于笔式扫描器上,如果空间允许,对能够编码的数据结构,可以使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对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可以考虑使用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
如果在实际应用中使用到GS1DataBar复合码(由一维条码GS1DataBar和二维条码组合成的条码),那么应尽量使用更宽的GS1DataBar条码,比如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而不要选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因为即使GS1DataBar组份本身稍微高一些,但更宽的二维复合组份会使GS1DataBar复合码整体高度更低。
需要指出的是,GS1Databar条码的使用并不是要取代GS1系统中的其它码制,现存的EAN/UPC码、ITF-14或GS1-128如果能够满足应用需求,应继续使用,使用GS1Databar条码应遵守GS1系统全球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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